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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特种作业职员平安技术培训考核治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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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9 10:07: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平安生产监视治理总局令
第 30 号
《特种作业职员平安技术培训考核治理规定》已经 2010 年 4 月 26 日国家平安生产监视治理总
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经过,现予以公布,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1999 年 7 月 12 日原国家经济
贸易委员会公布的《特种作业职员平安技术培训考核治理法子》同时废除。
局长 骆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特种作业职员平安技术培训考核治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标准特种作业职员的平安技术培训考核工作,进步特种作业职员的平安技术水平,
避免和削减伤亡变乱,按照《平安生产法》、《行政答应法》等有关法令、行政律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元特种作业职员的平安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视治理工作,适
用本规定。
有关法令、行政律例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职员治理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轻易发闹变乱,对操纵者本人、他人的平安健康及装备、设
施的平安能够形成严重风险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职员,是指间接处置特种作业的从业职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职员该当合适以下条件:
(一)年满 18 周岁,且不跨越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大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及格,并无故障处置响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
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神经病、聪慧症以及其他疾病和心理缺点;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水平;
(四)具有需要的平安技术常识与技术;
(五)响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职员除合适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
的条件外,该当具有高中大概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水平。
第五条特种作业职员必须经专门的平安技术培训并考核及格,获得《中华群众共和国特种作业
操纵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纵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职员的平安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同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
分手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平安生产监视治理总局(以下简称平安监管总局)指导、监视全国特种作业职员的
平安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群众政府平安生产监视治理部分负责
本行政地区特种作业职员的平安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视全国煤矿特种作业职员(含煤矿矿井
利用的特种装备作业职员)的平安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群众政
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职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分大概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地区煤矿特种作业职员的
平安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群众政府平安生产监视治理部分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职员考核发证工作的
部分大概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拜托设区的市群众政府平安生产监视治理部分
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职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分大概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职员的平安技术培训、
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职员平安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元和小我
均有权向平安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群众政府平安生产监视治理
部分、负责煤矿特种作业职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分大概指定的机构告发。
第二章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职员该当接管与其所处置的特种作业响应的平安技术理论培训和现实操纵培
训。
已经获得职业高中、技工黉舍及中专以上学历的结业生处置与其所学专业响应的特种作业,持
学历证实经考核发证机关赞成,可免得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职员,可以在户籍地点地大概从业地点地加入培训。
第十条处置特种作业职员平安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获得
平安生产培训天资证书后,方可处置特种作业职员的平安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展开特种作业职员的平安技术培训,该当制定响应的培训计划、讲授放置,并报有关
考核发证机关检查、备案。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该当依照平安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职员培训纲领和煤矿特
种作业职员培训纲领停止特种作业职员的平安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职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拜托的单元负
责;考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平安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别离制定特种作业职员、煤矿特种作业职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
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拜托的单元该当依照平安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同一制定的考核标准停止考
核。
第十三条加入特种作业操纵资历考试的职员,该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大概申请人的用
人单元持学历证实大概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实向申请人户籍地点地大概从业地点地的考核发证机
关或其拜托的单元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拜托的单元收到申请后,该当在 60 日内构造考试。
特种作业操纵资历考试包括平安技术理论考试和现实操纵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答应补
考 1 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加入响应的平安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拜托承当特种作业操纵资历考试的单元该当具有响应的场所、设备、设
备等条件,建立响应的治理制度,并公布免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拜托承当特种作业操纵资历考试的单元, 该当在考试竣事后 10 个工
作日内公布考试成就。
第十六条合适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及格的特种作业职员,该当向其户籍地点地大概从业
地点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打点特种作业操纵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
明、考试及格证实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该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职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
检查,作出受理大概不予受理的决议。可以就地作出受理决议的,该当就地作出受理决议;申请材
料不齐全大概不合适要求的,该当就地大概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奉告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数内容,
过期不奉告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承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该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工作。合适条件的,
颁布特种作业操纵证;不合适条件的,该当说明来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纵证有用期为 6 年,在全国范围内有用。
特种作业操纵证由平安监管总局同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纵证丢失的,该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
查赞成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纵证所记录的信息发生变化大概损毁的,该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
原考核发证机关检查确认后,予以更换大概更新。
第四章 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纵证每 3 年复审 1 次。
特种作业职员在特种作业操纵证有用期内, 持续处置本工种 10 年以上, 严酷遵照有关平安生产
法令律例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大概从业地点地考核发证机关赞成,特种作业操纵证的复审时候可
以耽误至每 6 年 1 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纵证需要复审的, 该当在期满前 60 日内, 由申请人大概申请人的用人单
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大概从业地点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社区大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实;
(二)处置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平安培训考试及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纵证有用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该当依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纵证申请复审大概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职员该当加入需要的平安培训
并考试及格。
平安培训时候很多于 8 个学时,首要培训法令、律例、标准、变乱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
新装备等常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 考核发证机关该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 复
审及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挂号,予以确认;分歧格的,说明来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及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布特种作业操纵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职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复审大概延期复审不予经过:
(一)健康体检分歧格的;
(二)违章操纵形成严重结果大概有 2 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切的;
(三)有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并赐与行政惩罚的;
(四)拒绝、障碍平安生产监管监察部分监视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加入平安培训,大概考试分歧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纵证复审大概延期复审合适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
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依照本规定经重新平安培训考试及格后,再打点复审大概延期复
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分歧格,大概未定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纵证生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大概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大概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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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
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
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 6 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
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
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
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
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
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
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
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 给予警告, 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
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
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
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
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
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
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1999 年 7 月 12 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
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 13 号)同时废止。
附件
特种作业目录
1 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
业)。
1.1 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 1 千伏(kV )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
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2 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 1 千伏(kV )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
试验的作业。
1.3 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
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2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
关作业)。
2.1 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
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2 压力焊作业
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2.3 钎焊作业
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
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
烙铁钎焊作业。
3 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 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 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3.2 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
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
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4 制冷与空调作业
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4.1 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
适用于化工类 (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 )生产企业,机械类 (冷加工、冷处理、工
艺性空调 )生产企业,食品类 (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 )生产企业,农副产品
加工类 (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 )生产企业,仓储类 (冷库、速冻加工、制冰 )生产经
营企业,运输类 (冷藏运输 )经营企业,服务类 (电信机房、体育场馆、建筑的集中空调 )经营企业和事
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4.2 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指对 4.1 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
5 煤矿安全作业
5.1 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
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5.2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5.3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5.4 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
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
5.5 煤矿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
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5.6 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
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5.7 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
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
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
5.8 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
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
5.9 煤矿防突作业
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
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
5.10 煤矿探放水作业
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
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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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6.1 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
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
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
等的作业。
6.2 尾矿作业
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尾矿作业。
6.3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
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6.4 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及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
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机,包括竖井、盲竖井提升机,斜井、盲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
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6.5 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
指在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的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的作业。
6.6 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机电设备安
全运行的作业。
6.7 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巡检的作业。
6.8 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
指在露天和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7 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7.1 司钻作业
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
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司钻(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
8 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8.1 煤气作业
指冶金、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
9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9.1 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指光气合成以及厂内光气储存、输送和使用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一氧化碳与氯气反应得到光气,光气合成双光气、三光气,采用光气作单体合成聚碳酸
酯,甲苯二异氰酸酯 (TDI )制备, 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 MDI )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2 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指氯化钠和氯化钾电解、液氯储存和充装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氯化钠(食盐)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钠、氢气,氯化钾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
氢氧化钾、氢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3 氯化工艺作业
指液氯储存、气化和氯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4 硝化工艺作业
指硝化反应、精馏分离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硝化法,间接硝化法,亚硝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5 合成氨工艺作业
指压缩、氨合成反应、液氨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节能氨五工艺法( AMV ),德士古水煤浆加压气化法、凯洛格法,甲醇与合成氨联合生
产的联醇法, 纯碱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碱法, 采用变换催化剂、 氧化锌脱硫剂和甲烷催化剂的 “三
催化”气体净化法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6 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指石油系的烃类原料裂解(裂化)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热裂解制烯烃工艺,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丙烯、丁烯,乙苯裂解制苯乙烯,二
氟一氯甲烷( HCFC-22 )热裂解制得四氟乙烯( TFE),二氟一氯乙烷( HCFC-142b )热裂解制得偏
氟乙烯(VDF ),四氟乙烯和八氟环丁烷热裂解制得六氟乙烯( HFP)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7 氟化工艺作业
指氟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氟化,金属氟化物或氟化氢气体氟化,置换氟化以及其他氟化物的制备等工艺过程
的操作作业。
9.8 加氢工艺作业
指加氢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不饱和炔烃、烯烃的三键和双键加氢,芳烃加氢,含氧化合物加氢,含氮化合物加氢以
及油品加氢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9 重氮化工艺作业
指重氮化反应、重氮盐后处理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顺法、反加法、亚硝酰硫酸法、硫酸铜触媒法以及盐析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0 氧化工艺作业
指氧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乙烯氧化制环氧乙烷,甲醇氧化制备甲醛,对二甲苯氧化制备对苯二甲酸,异丙苯经氧
化-酸解联产苯酚和丙酮,环己烷氧化制环己酮,天然气氧化制乙炔,丁烯、丁烷、 C4 馏分或苯的
氧化制顺丁烯二酸酐,邻二甲苯或萘的氧化制备邻苯二甲酸酐,均四甲苯的氧化制备均苯四甲酸二

酐,苊的氧化制 1,8-萘二甲酸酐, 3-甲基吡啶氧化制 3-吡啶甲酸(烟酸), 4-甲基吡啶氧化制 4-吡啶
甲酸(异烟酸), 2-乙基已醇(异辛醇)氧化制备 2-乙基己酸(异辛酸),对氯甲苯氧化制备对氯
苯甲醛和对氯苯甲酸,甲苯氧化制备苯甲醛、苯甲酸,对硝基甲苯氧化制备对硝基苯甲酸,环十二
醇/酮混合物的开环氧化制备十二碳二酸, 环己酮 /醇混合物的氧化制己二酸, 乙二醛硝酸氧化法合成
乙醛酸,以及丁醛氧化制丁酸以及氨氧化制硝酸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1 过氧化工艺作业
指过氧化反应、过氧化物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双氧水的生产,乙酸在硫酸存在下与双氧水作用制备过氧乙酸水溶液,酸酐与双氧水作
用直接制备过氧二酸,苯甲酰氯与双氧水的碱性溶液作用制备过氧化苯甲酰,以及异丙苯经空气氧
化生产过氧化氢异丙苯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2 胺基化工艺作业
指胺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邻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邻硝基苯胺,对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对硝基苯胺,间甲
酚与氯化铵的混合物在催化剂和氨水作用下生成间甲苯胺,甲醇在催化剂和氨气作用下制备甲胺,
1-硝基蒽醌与过量的氨水在氯苯中制备 1-氨基蒽醌, 2,6-蒽醌二磺酸氨解制备 2,6-二氨基蒽醌,苯乙
烯与胺反应制备 N-取代苯乙胺,环氧乙烷或亚乙基亚胺与胺或氨发生开环加成反应制备氨基乙醇或
二胺,甲苯经氨氧化制备苯甲腈,以及丙烯氨氧化制备丙烯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3 磺化工艺作业
指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三氧化硫磺化法,共沸去水磺化法,氯磺酸磺化法,烘焙磺化法,以及亚硫酸盐磺化法
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4 聚合工艺作业
指聚合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聚烯烃、聚氯乙烯、合成纤维、橡胶、乳液、涂料粘合剂生产以及氟化物聚合等工艺过
程的操作作业。
9.15 烷基化工艺作业
指烷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 C-烷基化反应, N-烷基化反应, O-烷基化反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6 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指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系统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10 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
的作业。
10.1 烟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烟火药的粉碎、配药、混合、造粒、筛选、干燥、包装等作业。
10.2 黑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黑火药的潮药、浆硝、包片、碎片、油压、抛光和包浆等作业。
10.3 引火线制造作业
指从事引火线的制引、浆引、漆引、切引等作业。
10.4 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产品加工中的压药、装药、筑药、褙药剂、已装药的钻孔等作业。
10.5 烟花爆竹储存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搬运等作业。
11 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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