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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中华群众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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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30 06:2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群众共和国主席令  
八十号
  《中华群众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群众共和国第十届全国群众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经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中华群众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中华群众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群众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经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解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开庭和判决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公道实时处理劳动争议,庇护当事人正当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群众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发生的以下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实行、变更、消除和停止劳动条约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解雇和告退、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候、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庇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答、工伤医疗费、经济抵偿大概补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令、律例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处理劳动争议,该当按照究竟,遵守正当、公道、实时、侧重调解的原则,依法庇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元协商,也可以请工会大概第三方配合与用人单元协商,告竣息争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大概告竣息争协议后不实行的,可以向调解构造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大概告竣调解协议后不实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判决不服的,除本法还有规定的外,可以向群众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供给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元把握治理的,用人单元该当供给;用人单元不供给的,该当承当晦气结果。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配合请求的,可以选举代表加入调解、仲裁大概诉讼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群众政府劳动行政部分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调和劳动关系三方机制,配合研讨处理劳动争议的严重题目。
  第九条 用人单元违反国家规定,拖欠大概未足额付出劳动报答,大概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抵偿大概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分赞扬,劳动行政部分该当依法处置。
  第二章 调  解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以下调解构造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下层群众调解构造;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构造。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大概由全部职工选举发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大概双方选举的职员担任。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构造的调解员该当由公道正直、联系大众、热情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令常识、政策水和蔼文化水平的成年百姓担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构造该当就地记录申请人根基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来由和时候。
  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该当充实听取双方当事人对究竟和来由的陈说,耐心疏导,帮助其告竣协议。
  第十四条 经调解告竣协议的,该当建造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大概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构造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该当实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构造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告竣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告竣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刻日内不实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因付出拖欠劳动报答、工伤医疗费、经济抵偿大概补偿金事项告竣调解协议,用人单元在协议约定刻日内不实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群众法院申请付出令。群众法院该当依法发出付出令。
  第三章 仲  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兼顾计划、公道结构和顺应现实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群众政府可以决议在市、县设立;直辖市群众政府可以决议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大概多少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分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法则。省、自治区、直辖市群众政府劳动行政部分对本行政地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停止指导。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分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职员该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实行以下职责:
  (一)聘用、解职专职大概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会商严重大概疑问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停止监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处事机构,负责打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平常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该当公道正直并合适以下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处置法令研讨、讲授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令常识、处置人力资本治理大概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地区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条约实行地大概用人单元地点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别离向劳动条约实行地和用人单元地点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条约实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元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元大概用工单元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元和用工单元为配合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置成果有益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加入仲裁活动大概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告诉其加入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拜托代理人加入仲裁活动。拜托他人加入仲裁活动,该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拜托人签名大概盖章的拜托书,拜托书该当载明拜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 损失大概部分损失民事行为才能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加入仲裁活动;没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灭亡的,由其近支属大概代理人加入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公然停止,但当事人协议不公然停止大概触及国家奥秘、贸易奥秘和小我隐私的除外。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时代为一年。仲裁时效时代从当事人晓得大概该当晓得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较。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大概向有关部分请求权利救济,大概对方当事人赞成实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时代重新计较。
  因不成抗力大概有其他正当来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时代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效的缘由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时代继续计较。
  劳动关系存续时代因拖欠劳动报答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时代的限制;可是,劳动关系停止的,该当自劳动关系停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该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依照被申请大家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该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元和居处,用人单元的称号、居处和法定代表人大概首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按照的究竟、来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历、证人姓名和居处。
  誊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奉告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以为合适受理条件的,该当受理,并告诉申请人;以为不合适受理条件的,该当书面告诉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来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大概过期未作出决议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群众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该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投递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该当在十日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辩论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辩论书后,该当在五日内将辩论书副本投递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辩论书的,不影响仲裁法式的停止。
  第三节 开庭和判决
  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判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告诉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该当躲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大概书面方式提出躲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大概当事人、代理人的近支属的;
  (二)与本案有益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能够影响公道判决的;
  (四)擅自会面当事人、代理人,大概接管当事人、代理人的宴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躲避申请该当实时作出决议,并以口头大概书面方式告诉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大概有索贿受贿、秉公舞弊、枉法判决行为的,该当依法承当法令义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当将其解职。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该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址书面告诉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来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能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议。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告诉,无正当来由拒不到庭大概未经仲裁庭赞成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告诉,无正当来由拒不到庭大概未经仲裁庭赞成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题目以为需要判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判定机构判定;当事人没有约定大概没法告竣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判定机构判定。
  按照当事人的请求大概仲裁庭的要求,判定机构该当派判定人加入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答应,可以向判定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进程中有权停止质证和辩说。质证和辩说终结时,首席仲裁员大概独任仲裁员该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初定见。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供给的证据经查证失实的,仲裁庭该当将其作为认定究竟的按照。
  劳动者没法供给由用人单元把握治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元在指定刻日内供给。用人单元在指定刻日内不供给的,该当承当晦气结果。
  第四十条 仲裁庭该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加入人以为对自己陈说的记录有遗漏大概过失的,有权申请补正。假如不予补正,该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职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加入人签名大概盖章。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息争。告竣息争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判决前,该领先行调解。
  调解告竣协议的,仲裁庭该当建造调解书。
  调解书该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成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投递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令效力。
  调解不成大概调解书投递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该当实时作出判决。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判决劳动争议案件,该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竣事。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核准,可以延期并书面告诉当事人,可是延持久限不得跨越十五日。过期未作出仲裁判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群众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判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究竟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答、工伤医疗费、经济抵偿大概补偿金的案件,按照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判决先予履行,移送群众法院履行。
  仲裁庭判决先予履行的,该当合适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白;
  (二)不先予履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履行的,可以不供给包管。
  第四十五条 判决该当依照大都仲裁员的定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分歧定见该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构成大都定见时,判决该当依照首席仲裁员的定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 判决书该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究竟、判决来由、判决成果和判决日期。判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判决持分歧定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四十七条 以下劳动争议,除本法还有规定的外,仲裁判决为终局判决,判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令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答、工伤医疗费、经济抵偿大概补偿金,不跨越当地月最低人为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履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候、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判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外向群众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元有证据证实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判决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判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点地的中级群众法院申请撤消判决:
  (一)适用法令、律例确有毛病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法式的;
  (四)判决所按照的证据是捏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道判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秉公舞弊、枉法判决行为的。
  群众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考核实判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该当裁定撤消。
  仲裁判决被群众法院裁定撤消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群众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判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外向群众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判决书发生法令效力。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令效力的调解书、判决书,该当依照规定的刻日实行。一方当事人过期不实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群众法院申请履行。受理申请的群众法院该当依法履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奇迹单元实行聘用制的工作职员与本单元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履行;法令、行政律例大概国务院还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免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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