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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哪些疾病需要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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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3 13: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购买人身类相关保险时,我们常常需要告知被投保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既往病史等信息,有些人总觉得隐瞒保险公司才能使自己获得最大利益,其实不然。根据《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条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所以弄清哪些疾病需要如实告知,才能在投保、理赔之路上走得更加顺利。
  一般来说,需要如实告知的疾病基本分为两类:
  1、在医院有诊断记录的
  不管是公立医院还是私立医院,大数据时代信息高度联通,只要有门诊记录、住院记录、个人信息录入或使用医保卡等情况,大家的就医信息都是很容易查到的,当然小感冒之类疾病的自然无须告知,重大手术则需要告知,在个人难以判断和区分的时候,就秉持着有记录的都要告知的原则。
  2、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有些先天性疾病和遗传性疾病,由于没有发作过,可能也没有就诊记录,但对此是需要告知的,当然,仅限于投保人本身知道的疾病,若投保人自己都不知道,告知义务自然是无从谈起了。
  其实现在投保时保险代理人一般会问到被投保人的既往病史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根据其问题回答,问什么答什么,不问则不答。在回答时要格外注意“时间界限”,比如被问到“被投保人一年内有无……”,则即使一年之前有该情况,也无需告知。另一方面,保险代理人为了推销保险,往往会故意诱导投保人带病投保、隐瞒病史,这种情形下就需要用到上面小诺说的两类技巧。保险代理人毕竟不能完全代表保险公司,他们的直接目标就是卖出更多的保险,如果完全听从他们的话最后导致纠纷,虽然未必是投保人的责任,可也免不了麻烦和波折,所以一定的自我判断还是很重要的。
  最后,即便真的有漏报的疾病,事后还是可以联系保险代理人补充告知的,所以大家也不必太过紧张,还是安心投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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