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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损失抵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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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5 16:2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什么是损失抵偿原则?
损失抵偿原则的根基寄义包括两层:一是只要保险变乱发生形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蒙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材承当损失抵偿的义务;否则,即使在保险刻日内发生了保险变乱,但被保险人没有蒙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补偿。这是损失抵偿原则的质的规定。二是被保险人可获得的抵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蒙受的现实损失为限,即保险人的抵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在经济上规复到保险变乱发生之前的状态,而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很多于损失的抵偿,特别是不能让被保险人经过保险获得额外的好处。这是损失抵偿原则的量的限制。损失抵偿原则首要适用于财富保险以及其他抵偿性保险条约。

为什么要对峙损失抵偿原则?
(一)对峙损失抵偿原则,有益于实现保险的根基职能。抵偿损失是保险的根基职能之一,损失抵偿原则恰好表现了保险的根基职能,损失抵偿原则的质的规定和量的限建都是保险根基职能的具体反应。(二)对峙损失抵偿原则,有益于避免被保险人经过保险获得额外好处,削减道德风险。

人身保险也适用于损失抵偿原则吗?
人身保险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相互约定保险金额,并依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的保险。人的生命是难以用货币权衡的,人身保险中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行肯定的,而且当发生保险变乱时,倘使其持有多份保单,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获很多重给付。是以,对于损失抵偿原则,人身保险也是一种破例(但人身保险中的医疗用度保险仍然适用损失抵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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