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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侵害补偿案件的司法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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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1 11:3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初由 刘人材 于 2019-11-11 11:43 编辑

最高群众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侵害补偿案件适用法令多少题目标诠释
法释〔2003〕20号

《最高群众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侵害补偿案件适用法令多少题目标诠释》已于03年12月由最高群众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04年5月1日起实施。为正确审理人身侵害补偿案件,依法庇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按照《中华群众共和百姓法公例》(以下简称民法公例)、《中华群众共和百姓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令规定,连系审判理论,就有关适用法令的题目作以下诠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材蒙受侵害,补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补偿义务人补偿财富损失和精神侵害的,群众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补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大概其他致害缘由间接蒙受人身侵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当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灭亡受害人的近支属。
本条所称“补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大概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缘由依法该当承当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大概其他构造。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侵害的发生大概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公例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大概免除补偿义务人的补偿义务。但侵权人因故意大概严重过失致人侵害,受害人只要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补偿义务人的补偿义务。
适用民法公例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肯定补偿义务人的补偿义务时,受害人有严重过失的,可以减轻补偿义务人的补偿义务。

第三条 二人以上配合故意大概配合过失致人侵害,大概虽无配合故意、配合过失,但其侵害行为间接连系发生同一侵害结果的,组成配合侵权,该当依照民法公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当连带义务。
二人以上没有配合故意大概配合过失,但其别离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连系发生同一侵害结果的,该当按照过失巨细大概缘由力比例各自承当响应的补偿义务。

第四条 二人以上配合实施危及他大家身平安的行为并形成侵害结果,不能肯定现实侵害行为人的,该当依照民法公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当连带义务。配合危险行为人可以证实侵害结果不是由其行为酿成的,不承当补偿义务。

第五条 补偿权利人起诉部分配合侵权人的,群众法院该当追加其他配合侵权人作为配合被告。补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配合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配合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该当承当的补偿份额不承当连带义务。义务范围难以肯定的,推定各配合侵权人承当同等义务。
群众法院该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令结果奉告补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令文书中叙明。

第六条 处置留宿、餐饮、文娱等经营活动大概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构造,未尽公道限度范围内的平安保障义务致使他人蒙受人身侵害,补偿权利人请求其承当响应补偿义务的,群众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致使侵害成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当补偿义务。平安保障义务人有错误的,该当在其可以避免大概制止侵害的范围内承当响应的补充补偿义务。平安保障义务人承当义务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补偿权利人起诉平安保障义务人的,该当将第三人作为配合被告,但第三人不能肯定的除外。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治理、庇护义务的黉舍、幼儿园大概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责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蒙受人身侵害,大概未成年人致他大家身侵害的,该当承当与其错误响应的补偿义务。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蒙受人身侵害的,该当承当补偿义务。黉舍、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错误的,该当承当响应的补充补偿义务。

第八条 法人大概其他构造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职员,在履行职务中致人侵害的,依照民法公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大概其他构造承当民事义务。上述职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侵害的,该当由行为人承当补偿义务。
属于《国家补偿法》补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补偿法》的规定处置。

第九条 雇员在处置雇佣活动中致人侵害的,店主该当承当补偿义务;雇员因故意大概严重过失致人侵害的,该当与店主承当连带补偿义务。店主承当连带补偿义务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处置雇佣活动”,是指处置店主授权大概指树模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大概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越授权范围,但其表示形式是实行职务大概与实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该当认定为“处置雇佣活动”。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进程中对第三人形成侵害大概形成本身侵害的,定作人不承当补偿义务。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大概选任有过失的,该当承当响应的补偿义务。

第十一条 雇员在处置雇佣活动中蒙受人身侵害,店主该当承当补偿义务。雇佣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形成雇员人身侵害的,补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当补偿义务,也可以请求店主承当补偿义务。店主承当补偿义务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处置雇佣活动中因平安生产变乱蒙受人身侵害,发包人、分包人晓得大概该当晓得接管发包大概分包营业的店主没有响应天资大概平安生产条件的,该当与店主承当连带补偿义务。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剂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 依法该当加入工伤保险兼顾的用人单元的劳动者,因工伤变乱蒙受人身侵害,劳动者大概其近支属向群众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元承当民事补偿义务的,奉告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置。
因用人单元之外的第三人侵权形成劳动者人身侵害,补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当民事补偿义务的,群众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供给劳务的帮工人,在处置帮工活动中致人侵害的,被帮工人该当承当补偿义务。被帮工人明白拒绝帮工的,不承当补偿义务。帮工人存在故意大概严重过失,补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当连带义务的,群众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蒙受人身侵害的,被帮工人该当承当补偿义务。被帮工人明白拒绝帮工的,不承当补偿义务;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抵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蒙受人身侵害的,由第三人承当补偿义务。第三人不能肯定大概没有补偿才能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抵偿。

第十五条 为保护国家、个人大概他人的正当权益而使自己遭到人身侵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肯定侵权人大概侵权人没有补偿才能,补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抵偿的,群众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以下情形,适用民法公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一切人大概治理人承当补偿义务,但可以证实自己没有错误的除外:
(一)门路、桥梁、地道等野生建造的修建物因保护、治理瑕疵致人侵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大概堆放物倾圮致人侵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大概果实坠落致人侵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想、施工缺点形成侵害的,由一切人、治理人与设想、施工者承当连带义务。

第十七条 受害人蒙受人身侵害,因就诊治疗支出的各项用度以及因误工削减的支出,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留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需要的营养费,补偿义务人该当予以补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需要用度以及因损失劳动才能致使的支出损失,包括残疾补偿金、残疾帮助用具费、被抚养人米饭钱,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现实发生的需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补偿义务人也该当予以补偿。
受害人灭亡的,补偿义务人除该当按照急救治疗情况补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用度外,还该当补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米饭钱、灭亡抵偿费以及受害人支属打点丧葬事件支出的交通费、留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公道用度。

第十八条 受害人大概死者近支属蒙受精神侵害,补偿权利人向群众法院请求补偿精神侵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群众法院关于肯定民事侵权精神侵害补偿义务多少题目标诠释》予以肯定。
精神侵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大概继续。但补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许诺赐与金钱补偿,大概补偿权利人已经向群众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据,连系病历和诊断证实等相关证据肯定。补偿义务人对治疗的需要性和公道性有异议的,该当承当响应的举证义务。
医疗费的补偿数额,依照一审法庭辩说终结前现实发生的数额肯定。器官功用规复练习所需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补偿权利人可以待现实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按照医疗证实大概判定结论肯定必定发生的用度,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按照受害人的误工时候和支出状态肯定。
误工时候按照受害人接管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实肯定。受害人因伤致残延续误工的,误工时候可以计较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牢固支出的,误工费依照现实削减的支出计较。受害人无牢固支出的,依照其比来三年的均匀支出计较;受害人不能举证证实其比来三年的均匀支出状态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地点地不异大概附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均匀人为计较。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按照护理职员的支出状态和护理人数、护理刻日肯定。
护理职员有支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较;护理职员没有支出大概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处置同品级别护理的劳务报答标准计较。护理职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大概判定机构有明白定见的,可以参照肯定护理职员人数。
护理刻日应计较至受害人规复活活自理才能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规复活活自理才能的,可以按照其年龄、健康状态等身分肯定公道的护理刻日,但最长不跨越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该当按照其护理依靠水平并连系配制残疾帮助用具的情况肯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按照受害人及其需要的陪护职员因就诊大概转院治疗现实发生的用度计较。交通费该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根据该当与就诊地址、时候、人数、次数相合适。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职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肯定。
受害人确有需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缘由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职员现实发生的留宿费和伙食费,其公道部分应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按照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定见肯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补偿金按照受害人损失劳动才能水平大概伤残品级,依照受诉法院地点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都可安排支出大概农村居民人均纯支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较。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削减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较。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现实支出没有削减,大概伤残品级较轻但形成职业波折严重影响其劳动失业的,可以对残疾补偿金作响应调剂。

第二十六条 残疾帮助用具费依照普通适用用具的公道用度标准计较。伤情有特别需要的,可以参照帮助用具配制机构的定见肯定响应的公道用度标准。
帮助用具的更换周期和补偿刻日参照配制机构的定见肯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依照受诉法院地点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匀人为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较。

第二十八条 被抚养人米饭钱按照抚养人损失劳动才能水平,依照受诉法院地点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耗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耗支出标准计较。被抚养报酬未成年人的,计较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才能又无其他生活来历的,计较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削减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较。
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该当承当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大概损失劳动才能又无其他生活来历的成年近支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补偿义务人只补偿受害人依法该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稀有人的,年补偿总额累计不跨越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耗性支出额大概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耗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灭亡补偿金依照受诉法院地点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都可安排支出大概农村居民人均纯支出标准,按二十年计较。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削减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较。

第三十条 补偿权利人举证证实其居处地大概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都可安排支出大概农村居民人均纯支出高于受诉法院地点地标准的,残疾补偿金大概灭亡补偿金可以依照其居处地大概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较。
被抚养人米饭钱的相关计较标准,依照前款原则肯定。

第三十一条 群众法院该当依照民法公例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诠释第二条的规定,肯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富损失的现实补偿金额。
前款肯定的物资侵害补偿金与依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肯定的精神侵害抚慰金,原则上该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二条 跨越肯定的护理刻日、帮助用具费给付年限大概残疾补偿金给付年限,补偿权利人向群众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帮助用具费大概残疾补偿金的,群众法院应予受理。补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帮助用具,大概没有劳动才能和生活来历的,群众法院该当判令补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用度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条 补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补偿金、被抚养人米饭钱、残疾帮助用具费的,该当供给响应的包管。群众法院可以按照补偿义务人的给付才能和供给包管的情况,肯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用度。但一审法庭辩说终结前已经发生的用度、灭亡补偿金以及精神侵害抚慰金,该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四条 群众法院该当在法令文书中明白定期金的给付时候、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履行时代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该当当令停止响应调剂。
定期金依照补偿权利人的现实保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诠释有关补偿刻日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 本诠释所称“城镇居民人都可安排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支出”、“城镇居民人均消耗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耗支出”、“职工均匀人为”,依照政府统计部分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肯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说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第三十六条 本诠释自20040501起实施。20040501往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侵害补偿案件,适用本诠释的规定。已经作诞生效裁判的人身侵害补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诠释的规定。
在本诠释公布实施之前已经生效实施的司法诠释,其内容与本诠释纷歧致的,以本诠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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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1-11 11:37:30 | 显示全部楼层
人身损害赔偿的13个项目赔偿标准与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是指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给予赔偿权利人的赔偿所包含的具体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医疗费
(一)概念:医疗费是指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医疗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三)计算公式: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二、误工费
(一)概念: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进行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是一种积极的财产减损,表现为财产的应增加而未增加。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误工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5条: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三)计算公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区分处理。 (1)能证明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误工时间(天) (2)不能证明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3、在确定误工时间时,一般以医院建休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则误工时间可以定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三、护理费
(一)概念: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院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护理费只发生在某些程度的人身损害中,一般以生活能力是否减损为判断标准。在伤残等重大伤害中,护理费的发生是必须的。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护理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三)计算标准:护理费的计算可以依据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区别对待: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x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标准(元/天)x护理期限(天)
四、交通费
(一)概念: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交通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三)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在工伤事故中,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五、住宿费
(一)概念:住宿费是指在人身伤害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有必要到外地进行治疗时,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而需要居住在旅馆或者招待所等地所支出的费用。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住宿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三)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x住宿时间在工伤事故中,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概念: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必要的饮食消费而有权要求的补助。在受害人缺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情况下,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也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范畴。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x住院天数
七、营养费
(一)概念: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营养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三)计算公式: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
八、残疾赔偿金
(一)概念:残疾赔偿金是指由于相当严重的人身损害,指使受害人身体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在此种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6条: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三)计算公式: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伤残系数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一)概念: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的情况下,为补偿其丧失的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备的生活自助器具,如假肢、轮椅等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三)计算公式: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十、丧葬费
(一)概念:丧葬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失去生命,受害人的亲属为了处理其丧葬后事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三)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x6个月
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
(一)概念: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下,对于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以维持其正常生活。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7条: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计算公式:其计算公式为:
(1)不满18周岁的人员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2)18周岁—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年。
(3)60周岁—75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4)75周岁以上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
(6)被扶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十二、死亡赔偿金
(一)概念:死亡赔偿金是指在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失去生命的情形下,由赔偿义务人给予其家属的一定赔偿费用。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计算公式: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赔偿年限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赔偿年限就减少一年,最少5年。
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概念: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可能深受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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