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只要在形成损失的最间接、最有用原由于承保范围内的保险变乱时才承当保险义务,对承保范围外的缘由引发的损失,不负补偿义务。
近因原则是保险法的根基原则之一,其寄义为只要在致使保险变乱的近因属于保险义务范围内时,保险人材应承当保险义务。也就是说,保险人承当补偿义务的范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酿成的损失。
⒈保险损失由一系列缘由引发,则前一缘由(即诱因)能否组成“近因”应判定各缘由之间能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性质。
⑴各缘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前一缘由(即诱因)不组成“近因”。(案例:保险船舶因大雾偏离航线搁浅受损,本案近因是大雾致使船舶搁浅,超载和不适航与大雾没有因果关系不是近因。)
⑵各缘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则应判定因果关系的性质。A、不存在必定因果关系的不组成“近因”。(案例:保险车辆蒙受暴雨泡浸气缸进水,强行启动策动机致使策动机受损,近因是强行启动策动机,暴雨并不必定致使策动机受损而不是近因。)B、存在必定因果关系的组成“近因”。(案例:著名的艾思宁顿诉意外保险公司案中,被保险人狩猎时从树上掉下来受伤,爬到公路边期待救济时因夜间天冷又染上肺炎灭亡,肺炎是从树上掉下来的意外变乱之必定,因此从树上掉落是近因。)C、能否存在必定因果关系有争议的,则取决于法官自在裁量。(案例:投保人被车辆碰擦,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灭亡缘由是心肌梗塞,车祸能否是心肌梗塞的诱因,即组成灭亡的近因取决于法官自在裁量。)
⒉多个致损缘由,其中对保险变乱的发生起间接的、决议性感化的缘由是近因。(案例:船舶停航前船主因病不能返航,经港监核准由大副姑且代理船主,飞行途中三副纵火形成火灾变乱,三副与大副之间有冲突不是近因,三副故意纵火才是火灾变乱损失的近因。)
⒊多个致损缘由配合感化致使保险变乱,则多个缘由均是近因。典型案例为非典型肺炎致人灭亡,纯真慢性病或非典均不会发生被保险人灭亡的结果,但在两者配合感化下必定会致使灭亡的成果,则非典与慢性病都可视为灭亡的近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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