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诚信原则的寄义:保险条约当事人订立条约及在条约有用期内,应依法向对方供给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议的全数本色性重要究竟,同时绝对信守条约订立的约定与许诺。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现代保险法的四大根基原则之一,最夙起源于海上保险。在早期的海上保险中,投保人投保时作为保险标的的船舶大概货物经常已在海上或在其他口岸,实在情况若何,在那时的条件下,只能依靠于投保人的奉告;保险人按照投保人的奉告决议能否承保及预算保险风险、肯定 保险费率。是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奉告的实在性对保险人来说有严重的影响,诚信原则对保险条约当事人的要求较一般的民事条约要求就更高、更具体,即要遵照最大诚信原则。该原则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首先获得肯定,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根本上的契约,假如任何一方不遵照最大诚信原则,他方可以宣布契约无效。” 而在我国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则性规定出现在《中华群众共和国保险法》(下称《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利用权利、实行义务该当遵守老实信誉原则”。该条被视作我国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职位的表现。从笔墨的表述便可以看出,我国保险法中确认的是老实信誉原则而非完全传统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传统保险法中的最大老实信誉原则夸大的是对双方那时人好处的平衡,是一种“公允”的标准。而我国的《保险法》则更偏重于对被保险人好处的庇护。这一点在表现在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奉告义务及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具体规定上。 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奉告义务的规定首要表现在第十六条,其中第一款规定为:“订立保险条约,保险人就保险标的大概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该当照实奉告。”。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保险法》中投保人的奉告义务现实上是一项询问奉告义务,关于保险标的大概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保险人有权在保险条约订立前询问投保人,保险人没有询问的,投保人没有义务将其晓得大概该当晓得的重要情况奉告保险人,这一规定在一定水平上将投保人的奉告义务转酿成了保险人的一项询问权利。现实上也将由于信息获得缺失而能够存在的风险转移到了保险人身上。这一规定的根据是保险条约是一种专业性极强的条约,保险人作为专门处置该活动的法人应当比投保人加倍清楚哪些事项能间接影响到保险人测定和估量危险以及决议能否承保,影响到保险人对保险费率的挑选。同时,保险人作为持久处置保险活动的公司,在经历上的来历和堆集远多于投保人,而且由于保险活动中的信息差池称性,可以推定保险然才是最迫切需要晓得保险标的情况大概被保险人有关情况的一方,是以把自动询问的权利交给保险人也显得加倍现实。 而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保险法》的第十七条第一款:“订立保险条约,采用保险人供给的格式条目的,保险人向投保人供给的投保单该当附格式条目,保险人该当向投保人说明条约的内容。”。这是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今后条规定可以看出,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明显是自动的说明义务,而且似乎对条约的所用内容都负有此种说明义务。虽然相对于第二款来说,此种说明义务还是一般性的说明义务,即没有规定违反义务会怎样,但无疑还是让保险人承当了更多的义务。而该条的第二款:“对保险条约中免除保险人义务的条目,保险人在订立条约时该当在投保单、保险单大概其他保险凭据上作出足以引发投保人留意的提醒,并对该条目的内容以书面大概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白说明;未作提醒大概明白说明的,该条目不发生效力”。第二款与第一款最明显的分歧是,第二款是有要求的义务,是一项强迫性的义务,违反该义务是会有间接结果的,即“该条目不发生效力”。保险法作出此种规定明显是为了强化救济被保险人由于信息差池称性所处于的晦气职位。但现实上这样的做法真的能在多洪流平上庇护被保险人的好处就不得而知了。理论中保险人的做法是几近将条约中出现的一切条目都做重点提醒,酿成的结果也几近同即是没提醒。 从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保险法》的立法偏向并非是完全的平衡保险活动双方的好处,而是更偏重于庇护被保险人的好处,特别是在最能表现最大诚信原则的投保人的奉告义务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上。也许正是由于我国《保险法》的这类代价取向,才会在第五条中建立诚信原则而非传统保险法中的夸大双方好处公允性的最大诚信原则。但保险活动归根到底还是一种契约行为,假如过度夸大庇护一方好处而加大另一方的义务就会破坏契约活动内在要求的公允性,这一点从久远的角度来看并晦气于保险活动的整体成长,终极损坏的是保险活动中双方的好处。罗马法成长出了诚信契约的缘由是由于商品经济活动的复杂性使得立法与契约永久没法涵盖到现实中一切能够出现的情况,契约活动的公允性只能依靠契约活动自己来调理。而履历了数千年,商品经济活动只会变得更复杂而非更简单,基于此《保险法》的感化也应当是更偏向于“公允”而非“保护”。 对投保人来说,对保险公司的询问必须讲真话,不能有半点子虚。偶然保险公司需要向投保人领会被保险人的相关情况,投保人就必须按究竟告诉保险公司,这就是保险法上规定的奉告义务。别的,投保人措辞要算数,这在保险道理上叫许诺保证,就是说,在保险时代投保人保证了该当做什么,不该当做什么,就必必要做到,否则,保险公司可以消除保险条约大概在保险变乱发生后不停止补偿。 对保险公司来说,首要负有说明义务,也就是在订立保险条约时,必须对条约内容作明白的诠释和廓清,使投保人领会条约的内容。出格是免责条目,由于间打仗及投保人的经济好处,保险公司特别应明白向投保人说明,假如未作明白说明的,免责条目不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