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群众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三号 《全国群众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点窜〈中华群众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的决议》已由中华群众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群众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经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群众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2年12月28日 全国群众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点窜《中华群众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的决议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群众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 第十一届全国群众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对《中华群众共和国劳动条约法》作以下点窜: 一、将第五十七条点窜成:“经营劳务派遣营业该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注册本钱不得少于群众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展开营业相顺应的牢固的经营场所和设备; “(三)有合适法令、行政律例规定的劳务派遣治理制度; “(四)法令、行政律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营业,该当向劳动行政部分依法申请行政答应;经答应的,依法打点响应的公司挂号。未经答应,任何单元和小我不得经营劳务派遣营业。” 二、将第六十三条点窜成:“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元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元该当依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元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不异的劳动报答分派法子。用工单元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元地点地不异大概附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答肯定。 “劳务派遣单元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条约和与用工单元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大概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付出的劳动报答该当合适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点窜成:“劳动条约用工是我国的企业根基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姑且性、帮助性大概替换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姑且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候不跨越六个月的岗位;帮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营业岗位供给办事的非主营营业岗位;替换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元的劳动者因脱产进修、休假等缘由没法工作的一定时代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换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元该当严酷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目,不得跨越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分规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点窜成:“违反本律例定,未经答应,私行经营劳务派遣营业的,由劳动行政部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元、用工单元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分责令期限更正;过期不更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元,撤消其劳务派遣营业经营答应证。用工单元给被派遣劳动者形成侵害的,劳务派遣单元与用工单元承当连带补偿义务。” 本决议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本决议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条约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实行至刻日届满,可是劳动条约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合适本决议关于依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不异的劳动报答分派法子的规定的,该当依照本决议停止调剂;本决议实施前经营劳务派遣营业的单元,该当在本决议实施之日起一年内依法获得行政答应并打点公司变更挂号,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营业。具体法子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规定。 《中华群众共和国劳动条约法》按照本决议作响应点窜,重新公布。 中华群众共和国劳动条约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群众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经过,按照2012年12月28日《全国群众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点窜〈中华群众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的决议》订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条约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条约的实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条约的消除和停止 第五章 出格规定 第一节 个人条约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监视检查 第七章 法令义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条约制度,明白劳动条约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庇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构建和成长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群众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构造、民办非企业单元等构造(以下称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实行、变更、消除大概停止劳动条约,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奇迹单元、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实行、变更、消除大概停止劳动条约,依照本法履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条约,该当遵守正当、公允、同等自愿、协商分歧、老实信誉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条约具有约束力,用人单元与劳动者该当实行劳动条约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元该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实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元在制定、点窜大概决议有关劳动报答、工作时候、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治理等间打仗及劳动者亲身好处的规章制度大概严重事项时,该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大概全部职工会商,提出计划和定见,与工会大概职工代表同等协商肯定。 在规章制度和严重事项决议实施进程中,工会大概职工以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元提出,经过协商予以点窜完善。 用人单元该当将间打仗及劳动者亲身好处的规章制度和严重事项决议公示,大概奉告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群众政府劳动行政部分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调和劳动关系三方机制,配合研讨处理有关劳动关系的严重题目。 第六条 工会该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元依法订立和实行劳动条约,并与用人单元建立个人协商机制,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第二章 劳动条约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元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元该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元招用劳动者时,该当照实奉告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址、职业风险、平安生产状态、劳动报答,以及劳动者要求领会的其他情况;用人单元有权领会劳动者与劳动条约间接相关的根基情况,劳动者该当照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元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供给包管大概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该当订立书面劳动条约。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条约的,该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条约。 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条约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元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条约,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答不明白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答依照个人条约规定的标准履行;没有个人条约大概个人条约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条约分为牢固刻日劳动条约、无牢固刻日劳动条约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使命为刻日的劳动条约。 第十三条 牢固刻日劳动条约,是指用人单元与劳动者约定条约停止时候的劳动条约。 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协商分歧,可以订立牢固刻日劳动条约。 第十四条 无牢固刻日劳动条约,是指用人单元与劳动者约定无肯定停止时候的劳动条约。 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协商分歧,可以订立无牢固刻日劳动条约。有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大概赞成续订、订立劳动条约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牢固刻日劳动条约外,该当订立无牢固刻日劳动条约: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元持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元初度实行劳动条约制度大概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条约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元持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敷十年的; (三)持续订立二次牢固刻日劳动条约,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条约的。 用人单元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条约的,视为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已订立无牢固刻日劳动条约。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使命为刻日的劳动条约,是指用人单元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条约刻日的劳动条约。 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协商分歧,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使命为刻日的劳动条约。 第十六条 劳动条约由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协商分歧,并经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在劳动条约文本上签字大概盖章生效。 劳动条约文本由用人单元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条约该当具有以下条目: (一)用人单元的称号、居处和法定代表人大概首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大概其他有用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条约刻日;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址; (五)工作时候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答;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庇护、劳动条件和职业风险防护; (九)法令、律例规定该当归入劳动条约的其他事项。 劳动条约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目外,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守旧奥秘、补充保险和福利报酬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条约对劳动报答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白,激发争议的,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个人条约规定;没有个人条约大概个人条约未规定劳动报答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个人条约大概个人条约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条约刻日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跨越一个月;劳动条约刻日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跨越二个月;三年以上牢固刻日和无牢固刻日的劳动条约,试用期不得跨越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元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使命为刻日的劳动条约大概劳动条约刻日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条约刻日内。劳动条约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建立,该刻日为劳动条约刻日。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人为不得低于本单元不异岗位最低档人为大概劳动条约约定人为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元地点地的最低人为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元不得消除劳动条约。用人单元在试用期消除劳动条约的,该当向劳动者说明来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元为劳动者供给专项培训用度,对其停止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办事期。 劳动者违反办事期约定的,该当依照约定向用人单元付出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跨越用人单元供给的培训用度。用人单元要求劳动者付出的违约金不得跨越办事期尚未实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用度。 用人单元与劳动者约定办事期的,不影响依照一般的人为调剂机制进步劳动者在办事期时代的劳动报答。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条约中约定守旧用人单元的贸易奥秘和与常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元可以在劳动条约大概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目,并约定在消除大概停止劳动条约后,在竞业限制刻日内按月赐与劳动者经济抵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该当依照约定向用人单元付出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职员限于用人单元的高级治理职员、高级技术职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刻日由用人单元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令、律例的规定。 在消除大概停止劳动条约后,前款规定的职员到与本单元生产大概经营同类产物、处置同类营业的有合作关系的其他用人单元,大概自己开业生产大概经营同类产物、处置同类营业的竞业限制刻日,不得跨越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元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当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以下劳动条约无效大概部分无效: (一)以讹诈、勒迫的手段大概落井下石,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义的情况下订立大概变更劳动条约的; (二)用人单元免除自己的法定义务、解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令、行政律例强迫性规定的。 对劳动条约的无效大概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大概群众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条约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用。 第二十八条 劳动条约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支出劳动的,用人单元该当向劳动者付出劳动报答。劳动报答的数额,参照本单元不异大概附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答肯定。 第三章 劳动条约的实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元与劳动者该当依照劳动条约的约定,周全实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元该当依照劳动条约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实时足额付出劳动报答。 用人单元拖欠大概未足额付出劳动报答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群众法院申请付出令,群众法院该当依法发出付出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元该当严酷履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逼迫大概变相逼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元放置加班的,该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付出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元治理职员违章批示、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条约。 劳动者对风险生命平安和身材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元提出批评、揭发和控诉。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元变更称号、法定代表人、首要负责人大概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条约的实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元发生合并大概分立等情况,原劳动条约继续有用,劳动条约由承袭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元继续实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协商分歧,可以变更劳动条约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条约,该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条约文本由用人单元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 劳动条约的消除和停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协商分歧,可以消除劳动条约。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诉用人单元,可以消除劳动条约。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早三日告诉用人单元,可以消除劳动条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消除劳动条约: (一)未依照劳动条约约定供给劳动庇护大概劳动条件的; (二)未实时足额付出劳动报答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元的规章制度违反法令、律例的规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条约无效的; (六)法令、行政律例规定劳动者可以消除劳动条约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元以暴力、威胁大概不法限制人身自在的手段逼迫劳动者劳动的,大概用人单元违章批示、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平安的,劳动者可以立即消除劳动条约,不需事前奉告用人单元。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元可以消除劳动条约: (一)在试用时代被证实不合适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元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渎职,假公济私,给用人单元形成严重侵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元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元的工作使命形成严重影响,大概经用人单元提出,拒不更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条约无效的; (六)被依法究查刑事义务的。 第四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元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诉劳动者本人大概额外付出劳动者一个月人为后,可以消除劳动条约: (一)劳动者得病大概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处置原工作,也不能处置由用人单元另行放置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大概调剂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条约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严重变化,致使劳动条约没法实行,经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条约内容告竣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需要淘汰职员二十人以上大概淘汰不敷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元提早三十日向工会大概全部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大概职工的定见后,淘汰职员计划经向劳动行政部分报告,可以淘汰职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律例定停止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严重技术革新大概经营方式调剂,经变更劳动条约后,仍需淘汰职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条约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严重变化,致使劳动条约没法实行的。 淘汰职员时,该当优先留用以下职员: (一)与本单元订立较持久限的牢固刻日劳动条约的; (二)与本单元订立无牢固刻日劳动条约的; (三)家庭无其他失业职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大概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元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淘汰职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职员的,该当告诉被淘汰的职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淘汰的职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元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消除劳动条约: (一)处置打仗职业病风险作业的劳动者未停止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大概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大概医学观察时代的; (二)在本单元患职业病大概因工负伤并被确认损失大概部分损失劳动才能的; (三)得病大概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元持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敷五年的; (六)法令、行政律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元双方消除劳动条约,该当事前将来由告诉工会。用人单元违反法令、行政律例规定大概劳动条约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元改正。用人单元该当研讨工会的定见,并将处置成果书面告诉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条约停止: (一)劳动条约期满的; (三)劳动者灭亡,大概被群众法院宣布灭亡大概宣布失落的; (四)用人单元被依法宣布破产的; (五)用人单元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封闭、撤消大概用人单元决议提早闭幕的; (六)法令、行政律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条约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条约该当续延至响应的情形消失时停止。可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损失大概部分损失劳动才能劳动者的劳动条约的停止,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履行。 第四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元该当向劳动者付出经济抵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除劳动条约的; (二)用人单元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消除劳动条约并与劳动者协商分歧消除劳动条约的; (三)用人单元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消除劳动条约的; (四)用人单元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消除劳动条约的; (五)除用人单元保持大概进步劳动条约约定条件续订劳动条约,劳动者分歧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停止牢固刻日劳动条约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停止劳动条约的; (七)法令、行政律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抵偿按劳动者在本单元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付出一个月人为的标准向劳动者付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较;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付出半个月人为的经济抵偿。 劳动者月人为高于用人单元地点直辖市、设区的市级群众政府公布的当地域上年度职工月均匀人为三倍的,向其付出经济抵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均匀人为三倍的数额付出,向其付出经济抵偿的年限最高不跨越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人为是指劳动者在劳动条约消除大概停止前十二个月的均匀人为。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元违反本律例定消除大概停止劳动条约,劳动者要求继续实行劳动条约的,用人单元该当继续实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实行劳动条约大概劳动条约已经不能继续实行的,用人单元该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付出补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纳办法,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域转移继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元该当在消除大概停止劳动条约时出具消除大概停止劳动条约的证实,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打点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该当依照双方约定,打点工作交接。用人单元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该当向劳动者付出经济抵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付出。 用人单元对已经消除大概停止的劳动条约的文本,最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五章 出格规定 第一节 个人条约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元经过同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答、工作时候、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个人条约。个人条约草案该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大概全部职工会商经过。 个人条约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元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元,由下级工会指导劳动者选举的代表与用人单元订立。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元可以订立劳动平安卫生、女职工权益庇护、人为调剂机制等专项个人条约。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地区内,修建业、采矿业、餐饮办奇迹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个人条约,大概订立地区性个人条约。 第五十四条 个人条约订立后,该当报送劳动行政部分;劳动行政部分自收到个人条约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个人条约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个人条约对用人单元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地区性个人条约对当地本行业、本地区的用人单元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个人条约中劳动报答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群众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元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条约中劳动报答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个人条约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元违反个人条约,加害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元承当义务;因实行个人条约发生争议,经协商处理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营业该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注册本钱不得少于群众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展开营业相顺应的牢固的经营场所和设备; (三)有合适法令、行政律例规定的劳务派遣治理制度; (四)法令、行政律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营业,该当向劳动行政部分依法申请行政答应;经答应的,依法打点响应的公司挂号。未经答应,任何单元和小我不得经营劳务派遣营业。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元是本法所称用人单元,该当实行用人单元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元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条约,除该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该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元以及派遣刻日、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元该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牢固刻日劳动条约,按月付出劳动报答;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时代,劳务派遣单元该当依照地点地群众政府规定的最低人为标准,向其按月付出报答。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元派遣劳动者该当与接管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元(以下称用工单元)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该当约定派遣岗位和职员数目、派遣刻日、劳动报答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付出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义务。 用工单元该当按照工作岗位的现实需要与劳务派遣单元肯定派遣刻日,不得将持续用工刻日朋分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元该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奉告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元不得剥削用工单元依照劳务派遣协议付出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答。 劳务派遣单元和用工单元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用度。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元跨地域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答和劳动条件,依照用工单元地点地的标准履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元该当实行以下义务: (一)履行国家劳动标准,供给响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庇护; (二)奉告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答; (三)付出加班费、绩效奖金,供给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报酬;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停止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培训; (五)持续用工的,实行一般的人为调剂机制。 用工单元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元。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元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元该当依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元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不异的劳动报答分派法子。用工单元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元地点地不异大概附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答肯定。 劳务派遣单元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条约和与用工单元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大概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付出的劳动报答该当合适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元大概用工单元依法加入大概构造工会,保护本身的正当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元消除劳动条约。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元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元,劳务派遣单元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消除劳动条约。 第六十六条 劳动条约用工是我国的企业根基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姑且性、帮助性大概替换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姑且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候不跨越六个月的岗位;帮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营业岗位供给办事的非主营营业岗位;替换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元的劳动者因脱产进修、休假等缘由没法工作的一定时代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换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元该当严酷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目,不得跨越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分规定。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元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元向本单元大概所属单元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元一般均匀逐日工作时候不跨越四小时,每周工作时候累计不跨越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处置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大概一个以上用人单元订立劳动条约;可是,后订立的劳动条约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条约的实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告诉对方停止用工。停止用工,用人单元不向劳动者付出经济抵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元地点地群众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人为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答结算付出周期最长不得跨越十五日。 第六章 监视检查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分负责全国劳动条约制度实施的监视治理。 县级以上地方群众政府劳动行政部分负责本行政地区内劳动条约制度实施的监视治理。 县级以上各级群众政府劳动行政部分在劳动条约制度实施的监视治理工作中,该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分的定见。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群众政府劳动行政部分依法对以下实施劳动条约制度的情况停止监视检查: (一)用人单元制定间打仗及劳动者亲身好处的规章制度及其履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元与劳动者订立息争除劳动条约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元和用工单元遵照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元遵照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候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元付出劳动条约约定的劳动报答和履行最低人为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元加入各项社会保险和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令、律例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群众政府劳动行政部分实施监视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条约、个人条约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停止实地检查,用人单元和劳动者都该当照实供给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分的工作职员停止监视检查,该当出示证件,依法利用权柄,文化法律。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群众政府扶植、卫生、平安生产监视治理等有关主管部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元履行劳动条约制度的情况停止监视治理。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正当权益遭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分依法处置,大概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对用人单元实行劳动条约、个人条约的情况停止监视。用人单元违反劳动法令、律例和劳动条约、个人条约的,工会有权提出定见大概要求改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赐与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 任何构造大概小我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告发,县级以上群众政府劳动行政部分该当实时核实、处置,并对告发有功职员赐与嘉奖。 第七章 法令义务 第八十条 用人单元间打仗及劳动者亲身好处的规章制度违反法令、律例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分责令更正,赐与警告;给劳动者形成侵害的,该当承当补偿义务。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元供给的劳动条约文本未载明本律例定的劳动条约必备条目大概用人单元未将劳动条约文本托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分责令更正;给劳动者形成侵害的,该当承当补偿义务。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元自用工之日起跨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条约的,该当向劳动者每月付出二倍的人为。 用人单元违反本律例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牢固刻日劳动条约的,自该当订立无牢固刻日劳动条约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付出二倍的人为。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元违反本律例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分责令更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实行的,由用人单元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人为为标准,按已经实行的跨越法定试用期的时代向劳动者付出补偿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元违反本律例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分责令期限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令规定赐与惩罚。 用人单元违反本律例定,以包管大概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分责令期限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形成侵害的,该当承当补偿义务。 劳动者依法消除大概停止劳动条约,用人单元扣押劳动者档案大概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惩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分责令期限付出劳动报答、加班费大概经济抵偿;劳动报答低于当地最低人为标准的,该当付出其差额部分;过期不付出的,责令用人单元按对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补偿金: (一)未依照劳动条约的约定大概国家规定实时足额付出劳动者劳动报答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人为标准付出劳动者人为的; (三)放置加班不付出加班费的; (四)消除大概停止劳动条约,未依照本律例定向劳动者付出经济抵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条约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形成侵害的,有错误的一方该当承当补偿义务。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元违反本律例定消除大概停止劳动条约的,该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抵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付出补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赐与行政惩罚;组成犯罪的,依法究查刑事义务;给劳动者形成侵害的,该当承当补偿义务: (一)以暴力、威胁大概不法限制人身自在的手段逼迫劳动的; (二)违章批示大概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平安的; (三)欺侮、体罚、殴打、不法搜寻大概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卑劣、情况净化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形成严重侵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元违反本律例定未向劳动者出具消除大概停止劳动条约的书面证实,由劳动行政部分责令更正;给劳动者形成侵害的,该当承当补偿义务。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律例定消除劳动条约,大概违反劳动条约中约定的保密义务大概竞业限制,给用人单元形成损失的,该当承当补偿义务。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元招用与其他用人单元尚未消除大概停止劳动条约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元形成损失的,该当承当连带补偿义务。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律例定,未经答应,私行经营劳务派遣营业的,由劳动行政部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元、用工单元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分责令期限更正;过期不更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元,撤消其劳务派遣营业经营答应证。用工单元给被派遣劳动者形成侵害的,劳务派遣单元与用工单元承当连带补偿义务。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有正当经营资历的用人单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究查法令义务;劳动者已经支出劳动的,该单元大概其出资人该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付出劳动报答、经济抵偿、补偿金;给劳动者形成侵害的,该当承当补偿义务。 第九十四条 小我承包经营违反本律例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形成侵害的,发包的构造与小我承包经营者承当连带补偿义务。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分和其他有关主管部分及其工作职员玩忽职守、不实行法定职责,大概违法利用权柄,给劳动者大概用人单元形成侵害的,该当承当补偿义务;对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间接义务职员,依法赐与行政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究查刑事义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奇迹单元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职员订立、实行、变更、消除大概停止劳动条约,法令、行政律例大概国务院还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履行。 第九十七条 本法实施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实施之日存续的劳动条约,继续实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持续订立牢固刻日劳动条约的次数,自本法实施后续订牢固刻日劳动条约时起头计较。 本法实施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条约的,该当自本法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实施之日存续的劳动条约在本法实施后消除大概停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该当付出经济抵偿的,经济抵偿年限自本法实施之日起计较;本法实施前依照那时有关规定,用人单元该当向劳动者付出经济抵偿的,依照那时有关规定履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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