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群众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八号) 《中华群众共和国劳动法》已由中华群众共和国第八届全国群众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经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群众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4年7月5日 (按照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群众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经过的《全国群众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点窜部分法令的决议》批改 按照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群众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经过的《全国群众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点窜<中华群众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令的决议》第二次批改) 中华群众共和国劳动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促进失业 第三章 劳动条约和个人条约 第四章 工作时候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人为 第六章 劳动平安卫生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别庇护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 监视检查 第十二章 法令义务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庇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调剂劳动关系,建立和保护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成长和社会进步,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群众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构造(以下统称用人单元)和与之构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奇迹构造、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条约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履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同等失业和挑选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报答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平安卫生庇护的权利、接管职业技术培训的权利、享用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置的权利以及法令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该当完成劳动使命,进步职业技术,履行劳动平安卫生规程,遵照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元该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实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国家采纳各类办法,促进劳动失业,成长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理社会支出,完善社会保险,调和劳动关系,慢慢进步劳动者的生死水平。 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加入社会义务劳动,展开劳动比赛和公道化倡议活动,激励和庇护劳动者停止科学研讨、技术革新和发现缔造,表彰和嘉奖劳动榜样和先辈工作者。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加入和构造工会。 工会代表和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依法自力自立地展开活动。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令规定,经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大概其他形式,介入民主治理大概就庇护劳动者正当权益与用人单元停止同等协商。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分主管全国劳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群众政府劳动行政部分主管本行政地区内的劳开工作。 第二章 促进失业 第十条 国家经过促进经济和社会成长,缔培养业条件,扩大失业机遇。 国家激励企业、奇迹构造、社会团体在法令、行政律例规定的范围内创办产业大概拓展经营,增加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构造起来失业和处置个体经营实现失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群众政府该当采纳办法,成长多品种型的职业先容机构,供给失业办事。 第十二条 劳动者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分歧而受轻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人同等的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合适妇女的工种大概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大概进步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职员、退出现役的甲士的失业,法令、律例有出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制止用人单元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元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管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 劳动条约和个人条约 第十六条 劳动条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元建立劳动关系、明白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该当订立劳动条约。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条约,该当遵守同等自愿、协商分歧的原则,不得违反法令、行政律例的规定。 劳动条约依法订立即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实行劳动条约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以下劳动条约无效: (一)违反法令、行政律例的劳动条约; (二)采纳讹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条约。 无效的劳动条约,从订立的时辰起,就没有法令约束力。确认劳动条约部分无效的,假如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用。 劳动条约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大概群众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条约该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有以下条目: (一)劳动条约刻日;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庇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答;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条约停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条约的义务。 劳动条约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目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条约的刻日分为有牢固刻日、无牢固刻日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刻日。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元持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赞成延续劳动条约的,假如劳动者提出订立无牢固刻日的劳动条约,该当订立无牢固刻日的劳动条约。 第二十一条 劳动条约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跨越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条约当事人可以在劳动条约中约定守旧用人单元贸易奥秘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条约期满大概当事人约定的劳动条约停止条件出现,劳动条约即行停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条约当事人协商分歧,劳动条约可以消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元可以消除劳动条约: (一)在试用时代被证实不合适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大概用人单元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渎职,假公济私,对用人单元好处形成严重侵害的; (四)被依法究查刑事义务的。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元可以消除劳动条约,可是该当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诉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得病大概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处置原工作也不能处置由用人单元另行放置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大概调剂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条约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严重变化,致使原劳动条约没法实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条约告竣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元接近破产停止法定整理时代大概生产经营状态发生严重困难,确需淘汰职员的,该当提早三十日向工会大概全部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大概职工的定见,经向劳动行政部分报告后,可以淘汰职员。 用人单元根据本条规定淘汰职员,在六个月内录用职员的,该当优先录用被淘汰的职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元根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消除劳动条约的,该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赐与经济抵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元不得根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消除劳动条约: (一)患职业病大概因工负伤并被确认损失大概部分损失劳动才能的; (二)得病大概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令、行政律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用人单元消除劳动条约,工会以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定见。假如用人单元违反法令、律例大概劳动条约,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置;劳动者申请仲裁大概提起诉讼的,工会该当依法赐与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消除劳动条约,该当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诉用人单元。 第三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告诉用人单元消除劳动条约: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元以暴力、威胁大概不法限制人身自在的手段逼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元未依照劳动条约约定付出劳动报答大概供给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答、工作时候、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定个人条约。个人条约草案该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大概全部职工会商经过。 个人条约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选举的代表与企业签定。 第三十四条 个人条约签定后该当报送劳动行政部分;劳动行政部分自收到个人条约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个人条约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定的个人条约对企业和企业全部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小我与企业订立的劳动条约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答等标准不得低于个人条约的规定。 第四章 工作时候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逐日工作时候不跨越八小时、均匀每周工作时候不跨越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元该当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公道肯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答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元该当保证劳动者每周最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分核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法子。 第四十条 用人单元在以下节日时代该当依法放置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令、律例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元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耽误工作时候,一般逐日不得跨越一小时;因特别缘由需要耽误工作时候的,在保障劳动者身材健康的条件下耽误工作时候逐日不得跨越三小时,可是每月不得跨越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耽误工作时候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难、变乱大概因其他缘由,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富平安,需要告急处置的; (二)生产装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备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好处,必须实时抢修的; (三)法令、行政律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元不得违反本律例定耽误劳动者的工作时候。 第四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元该当依照以下标准付出高于劳动者一般工作时候人为的人为报答: (一)放置劳动者耽误工作时候的,付出不低于人为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人为报答; (二)休息日放置劳动者工作又不能放置补休的,付出不低于人为的百分之二百的人为报答; (三)法定休沐日放置劳动者工作的,付出不低于人为的百分之三百的人为报答。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持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用带薪年休假。具体法子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人为 第四十六条 人为分派该当遵守按劳分派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人为水平在经济成长的根本上慢慢进步。国家对人为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元按照本单元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立肯定本单元的人为分派方式和人为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人为保障制度。最低人为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群众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元付出劳动者的人为不得低于当地最低人为标准。 第四十九条 肯定和调剂最低人为标准该当综合参考以下身分: (一)劳动者本人及均匀供养生齿的最低生活用度; (二)社会均匀人为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失业状态; (五)地域之间经济成长水平的差别。 第五十条 人为该当以货币形式按月付出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剥削大概无故拖欠劳动者的人为。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沐日和婚丧假时代以及依法加入社会活动时代,用人单元该当依法付收人为。 第六章 劳动平安卫生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元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平安卫生制度,严酷履行国家劳动平安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停止劳动平安卫生教育,避免劳动进程中的变乱,削减职业风险。 第五十三条 劳动平安卫生设备必须合适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平安卫生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想、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利用。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元必须为劳动者供给合适国家规定的劳动平安卫生条件和需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处置有职业风险作业的劳动者该当定期停止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处置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获得特种作业资历。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进程中必须严酷遵照平安操纵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元治理职员违章批示、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履行;对风险生命平安和身材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揭发和控诉。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变乱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置制度。县级以上各级群众政府劳动行政部分、有关部分和用人单元该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进程中发生的伤亡变乱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态,停止统计、报告和处置。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别庇护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别劳动庇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制止放置女职工处置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忌讳处置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放置女职工在经期处置高处、高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放置女职工在怀孕时代处置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忌讳处置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放置其耽误工作时候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用很多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放置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时代处置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忌讳处置的其他劳动,不得放置其耽误工作时候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放置未成年工处置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忌讳处置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元该当对未成年工定期停止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 国家经过各类路子,采纳各类办法,成长职业培训奇迹,开辟劳动者的职业技术,进步劳动者本质,增强劳动者的失业才能和工作才能。 第六十七条 各级群众政府该当把成长职业培训归入社会经济成长的计划,激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奇迹构造、社会团体和小我停止各类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元该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依照国家规定提取和利用职业培训经费,按照本单元现实,有计划地对劳动者停止职业培训。 处置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 国家肯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术标准,实行职业资历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判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术考核判定。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 国家成长社会保险奇迹,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得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抵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该当与社会经济成长水和蔼社会承受才能相顺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依照保险范例肯定资金来历,慢慢实行社会兼顾。用人单元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加入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以下情形下,依法享用社会保险报酬: (一)退休; (二)得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大概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灭亡后,其遗属依法享用遗属补助。 劳动者享用社会保险报酬的条件和标准由法令、律例规定。 劳动者享用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付出。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办机构依照法令规定收支、治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义务。 社会保险基金监视机构依照法令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治理和运营实施监视。 社会保险基金包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视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令规定。 任何构造和小我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 国家激励用人单元按照本单元现真相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小我停止储备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 国家成长社会福利奇迹,兴修公共福利设备,为劳动者休息、疗养和疗养供给条件。 用人单元该当缔造条件,改良个人福利,进步劳动者的福利报酬。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处理。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法式。 第七十八条 处理劳动争议,该当按照正当、公道、实时处置的原则,依法保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元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判决不服的,可以向群众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元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元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告竣协议的,当事人该当实行。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分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元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分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该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判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判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实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判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外向群众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刻日内不起诉又不实行仲裁判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群众法院强迫履行。 第八十四条 因签定个人条约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处理不成的,当地群众政府劳动行政部分可以构造有关各方调和解置。 因实行个人条约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处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判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外向群众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监视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群众政府劳动行政部分依法对用人单元遵照劳动法令、律例的情况停止监视检查,对违反劳动法令、律例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更正。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群众政府劳动行政部分监视检查职员履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元领会履行劳动法令、律例的情况,查阅需要的材料,并对劳动场所停止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群众政府劳动行政部分监视检查职员履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法律并遵照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群众政府有关部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元遵照劳动法令、律例的情况停止监视。 第八十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对用人单元遵照劳动法令、律例的情况停止监视。 任何构造和小我对于违反劳动法令、律例的行为有权揭发和控诉。 第十二章 法令义务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元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令、律例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分赐与警告,责令更正;对劳动者形成侵害的,该当承当补偿义务。 第九十条 用人单元违反本律例定,耽误劳动者工作时候的,由劳动行政部分赐与警告,责令更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元有以下侵害劳动者正当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分责令付出劳动者的人为报答、经济抵偿,并可以责令付出补偿金: (一)剥削大概无故拖欠劳动者人为的; (二)拒不付出劳动者耽误工作时候人为报答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人为标准付出劳动者人为的; (四)消除劳动条约后,未依照本律例定赐与劳动者经济抵偿的。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元的劳动平安设备和劳动卫生条件不合适国家规定大概未向劳动者供给需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庇护设备的,由劳动行政部分大概有关部分责令更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群众政府决议责令停产整理;对变乱隐患不采纳办法,致使发生严重变乱,形成劳动者生命和财富损失的,对义务职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究查刑事义务。 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元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严重伤亡变乱,形成严重结果的,对义务职员依法究查刑事义务。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元不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分责令更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视治理部分撤消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元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庇护规定,侵害其正当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分责令更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大概未成年工形成侵害的,该当承当补偿义务。 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元有以下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义务职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大概警告;组成犯罪的,对义务职员依法究查刑事义务: (一)以暴力、威胁大概不法限制人身自在的手段逼迫劳动的; (二)欺侮、体罚、殴打、不法搜寻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元的缘由订立的无效条约,对劳动者形成侵害的,该当承当补偿义务。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元违反本律例定的条件消除劳动条约大概故意迟延不订立劳动条约的,由劳动行政部分责令更正;对劳动者形成侵害的,该当承当补偿义务。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元招用尚未消除劳动条约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元形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元该当依法承当连带补偿义务。 第一百条 用人单元无故不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分责令其期限交纳;过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元在理阻止劳动行政部分、有关部分及其工作职员利用监视检查权,冲击报复告发职员的,由劳动行政部分大概有关部分处以罚款;组成犯罪的,对义务职员依法究查刑事义务。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律例定的条件消除劳动条约大概违反劳动条约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元形成经济损失的,该当依法承当补偿义务。 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分大概有关部分的工作职员滥用权柄、玩忽职守、秉公舞弊,组成犯罪的,依法究查刑事义务;不组成犯罪的,赐与行政处罚。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工作职员和社会保险基金包办机构的工作职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组成犯罪的,依法究查刑事义务。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律例定侵害劳动者正当权益,其他法令、行政律例已规定惩罚的,依照该法令、行政律例的规定惩罚。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群众政府按照本法和当地域的现真相况,规定劳动条约制度的实施步调,报国务院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群众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经过的《全国群众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点窜<中华群众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令的决议》之一:对《中华群众共和国劳动法》作出点窜。 (一)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手续”点窜成“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规定”。 (二)将第六十九条中的“由经过政府核准的考核判定机构”点窜成“由经备案的考核判定机构”。 (三)将第九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治理部分”点窜成“市场监视治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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